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告泰源照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成晟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兆亨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9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5,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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