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8號原告 李孟訓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湘琦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鍾湘琦真正之年籍、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上載明足資特定被告鍾湘琦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及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首揭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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