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黃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140,5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