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洪雅萍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葉貴美 間請求給付移轉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69號),業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