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PRADHAN,MANASHKUMAR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
被 告 辣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9月18日下午5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本件106年7月3日辯論
期日時被告曾要求傳喚證人JayaChinnasamy,本院亦已當庭告
知證人應於106年7月26日辯論期日到庭,惟證人106年7月26
日辯論時並未到庭,若被告認仍有傳喚證人JayaChinnasamy必
要,亦請於下次期日時一併攜同JayaChinnasamy(需帶相關護
照等證明身分文件之原本到庭)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