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671號
原   告  王騰 (即 王恕均
       林欣慧
被   告  丁水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9月18日下午4時4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與本院105年度湖簡字第1639號合併辯
論),特此裁定。另因原告王騰(即王恕均)否認曾向被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300萬元等(合計共500萬元)等事
,而本院斟酌被告所提與原告王騰(即王恕均)之相關Line通話
記錄,似無明確表明原告王騰(即王恕均)曾有承認向被告借款
多少金額之記錄,而就被告曾借款多少金額予原告王騰(即王恕
均)及已經原告王騰(即王恕均)收受,依法均應由被告負舉證
責任,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答辯狀提出相關證據方法
或證據證明,繕本(需含證物全部)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每位原
告,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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