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振丁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