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76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姿琇┌──────────────────────────────────────────────────┐│股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76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四七二二─二│││1000│││1│││││││├─┼───────────────┼──────────────┼────┼───┼────┼───┤│00│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七ND00四七二三─八│││1000│││2│││││││├─┼───────────────┼──────────────┼────┼───┼────┼───┤│00│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四七二四─五│││1000│││3│││││││├─┼───────────────┼──────────────┼────┼───┼────┼───┤│00│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一八三─三│││300│││4│││││││├─┼───────────────┼──────────────┼────┼───┼────┼───┤│00│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三九0─六│││540│││5│││││││└─┴───────────────┴──────────────┴────┴───┴────┴───┘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