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MDMA參顆(淨重零點陸零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屬第二級毒品,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故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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