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37號
原   告  李漢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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