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建築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428號原告甲○○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代表人丙○○
參加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指定建築線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台內訴字第09501613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4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金本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