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所為之97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