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 蘇政市 ○○○市○○區○○村○○00號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被告 阮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所有權狀,係以所有權狀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叁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