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 阮嘉琳 即被告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政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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