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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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6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因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六九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