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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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5146號、5457號、5860號、649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信旭書記官黃雅琦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辛○○犯竊盜罪(合計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惟:㈠被告之前案執行完畢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8年1月25日。㈡起訴書附表編號14部分與編號10部分重覆,應予刪除。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被告所犯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17罪,於犯罪後均符合自首之要件,有卷附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竹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稽,所犯17罪均有刑法第62條前段之適用。
五、不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理由:
㈠、查本案(以下簡稱甲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起迄時間為98年
6月3日迄同年7月29日,然查被告另案所犯17件竊盜罪,其起迄時間為98年6月7日迄98年7月中旬某日,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910號(以下簡稱乙案)宣示判決筆錄乙紙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7頁至51頁),可見,甲、乙2案之犯罪時間有高度重疊集合之情。又乙案業經本院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是本院如仍就本案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顯有就同一犯罪習慣,重複評價之虞,難認無違反雙重危險之法原則。
㈡、如本案仍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不免會產生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之次數,會繫諸於檢察官究採分離或合併起訴而有不同之結果,顯與強制工作之事實基礎,應建立於被告究有無犯罪習慣有違。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雅琦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5146號98年度偵字第5457號98年度偵字第5860號98年度偵字第6490號被告辛○○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苗栗縣頭份鎮○○里○○路68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7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8年2月14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管領之財物得手,並旋將所竊得之財物變賣得款後購買毒品施用抵癮。嗣經警據報後借提辛○○詢問,方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分別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依據:
(一)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庚○○、辰○○、未○○、乙○○、癸○○、寅○○、壬○○、巳○○、子○○、戊○○、丙○○、申○○、卯○○、甲○○、丁○○、丑○○、己○○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相片38張。
二、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先後1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請分論併罰。被告於98年2月14日執行前案之有期徒刑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被告無正當職業,僅因吸毒成癮屢犯竊盜罪,顯有犯罪習慣,請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檢察官葉柏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之財物│├──┼──────┼───────┼───┼───────┤│1│98年6月3日15│苗栗縣苗栗市文│庚○○│車牌號碼000-00│││時許│山里文發路「文││2號重型機車1部││││山國小」後門││(價值約新台幣││││││1萬元)│├──┼──────┼───────┼───┼───────┤│2│98年6月7日12│苗栗縣頭份鎮信│辰○○│電鑽3支、電鋸│││時30分許│東路2段191號工││2支、砂輪機1台││││地││(價值約2萬││││││1500元)│├──┼──────┼───────┼───┼───────┤│3│98年6月18日│苗栗縣頭份鎮吉│未○○│切割機、電鑽、│││15時許│祥路103號工地││砂輪機各1台(││││││價值約新台幣1││││││萬2000元)│├──┼──────┼───────┼───┼───────┤│4│98年7月初某│苗栗縣頭份鎮八│乙○○│電動鎚1部(價│││日10時許│德二路364號││值約8000元)│├──┼──────┼───────┼───┼───────┤│5│98年7月初某│苗栗縣頭份鎮文│癸○○│電鑽1支(價值│││日15時許│化街209號「松││約3000元)││││生禮儀公司」內│││├──┼──────┼───────┼───┼───────┤│6│98年7月初某│苗栗縣竹南鎮大│寅○○│電動鎚1部(價│││日11時許│埔里仁愛路1222││值約5000元)││││巷12號(車牌號││││││碼6292-MY號自││││││用小貨車內)│││├──┼──────┼───────┼───┼───────┤│7│98年7月初某│苗栗縣頭份鎮八│壬○○│電鎚1部(價值│││日12時許│德二路333號││約2800元)│├──┼──────┼───────┼───┼───────┤│8│98年7月13日│苗栗縣頭份鎮合│巳○○│瓷磚切割機1部│││12時許│興里32巷43號工││(價值約1000││││地││元)│├──┼──────┼───────┼───┼───────┤│9│98年7月15日│苗栗縣頭份鎮後│子○○│切割機1部(價│││9時許│庄里文林路18號││值約4000元)│├──┼──────┼───────┼───┼───────┤│10│98年7月15日│苗栗縣頭份鎮文│卯○○│電鑽1支、電動│││12時30分許│化街37號││起子1支、砂輪││││││機1台(價值約││││││1萬4500元)│├──┼──────┼───────┼───┼───────┤│11│98年7月中旬│苗栗縣頭份鎮文│戊○○│發電機1部(價│││某日12時許│化街211號「正││值約9500元)││││大鋁門窗」內│││├──┼──────┼───────┼───┼───────┤│12│98年7月中旬│苗栗縣頭份鎮田│丙○○│油漆噴霧器1部│││某日13時許│寮里華夏路91號││(價值約新台幣││││││3000元)│├──┼──────┼───────┼───┼───────┤│13│98年7月中旬│苗栗縣頭份鎮合│申○○│電鋸1支、電鑽2│││某日13時許│興合興街55號││支、砂輪機1台││││││(價值約新台幣││││││1萬5000元)│├──┼──────┼───────┼───┼───────┤│15│98年7月21日│苗栗縣頭份鎮後│甲○○│抽水機1部(價│││12時許│庄里信義路690││值約新台幣5000││││巷2弄23號││元)│├──┼──────┼───────┼───┼───────┤│16│98年7月22日│苗栗縣頭份鎮建│丁○○│電動鎚1部(價│││15時許│國路建國國中對││值約新台幣8500││││面工地內車牌號││元)││││碼3F-9903號自││││││用小客車│││├──┼──────┼───────┼───┼───────┤│17│98年7月28日│苗栗縣竹南鎮山│丑○○│發電機1部(價│││12時許│佳里26鄰店仔││值約新台幣1萬││││113號││3500元)│├──┼──────┼───────┼───┼───────┤│18│98年7月29日│苗栗縣頭份鎮八│己○○│砂輪機2部、電│││12時許│德一路271號││鑽1台(價值約││││││新台幣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