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安莨(原名陳春竹)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安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安莨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4年8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8月10日,有該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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