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 沈英昌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余素慧 訴訟代理人 林奕傑
林錫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