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良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277號),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良杰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良杰係良杰油漆工程行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施作彰化縣二水鄉蒸汽火車頭展示區油漆作業,並以每日工資新臺幣(下同)2,000元僱用 張炳聰 從事前開工作。黃良杰本應注意員工使用鋁合梯時,應頭戴安全帽,且應有其他安全防護措施,以防人員自鋁合梯上墜落地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上情,未發給員工安全帽,致張炳聰於103年10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彰化縣二水鄉蒸汽火車頭展示區從事油漆工作,不慎自鋁合梯上跌落時,因未受到有效保護,受有顱內出血、硬腦膜下出血、氣切術後及肺炎等傷害,且因硬腦膜下出血術後言語中樞損傷致失語症,難以言語進行有效溝通失能之重傷害。
二、案經張炳聰之法定代理人 溫美璇 委由 徐盛國 律師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中程序坦承不諱(院卷第12頁背面、16頁背面),核與告訴人溫美璇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10頁背面至12頁)情節相符,且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12月3日勞職中4字第1040413654號函附之工作場所發生重傷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他卷第6至9頁)、失能鑑定報告書(他卷第10至11頁)、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53號民事裁定(他卷第12至13頁)、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偵卷第14至23頁)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雇主對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又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僱用被害人張炳聰從事油漆工作,本應注意上開勞工安全法規之規定,然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疏未注意,致被害人受有事實欄所載之重傷害,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三、爰審酌本案之發生,係被告未注意遵守勞工安全法規之規定,既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予被害人正確戴用,復未提供其他安全防護措施,致發生本件工安事故,造成被害人受有重傷害,家中生計頓時陷入困頓,被告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前僅有賭博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現為油漆臨時工、已婚育有3名子女之生活狀況,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院卷第17頁),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沒有堅持被告一定要去坐牢,但希望被告一定要把錢賠出來(院卷第17頁),另酌之本案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7日,以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判決被告應給付被害人409萬餘元之損害賠償(偵卷第14至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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