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4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高慧鶯
李妙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李高慧鶯於民國92年12月12日邀約李妙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00元整,約定於96年12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3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