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智遠
黃新生 黃智宏 黃禎妹 黃勳鏜 黃瑞雄 黃發明 黃浩傑 黃順春 黃金光 黃發端 黃發瑞 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黃能學 兼法定代理 黃松藤 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順元
黃順榮 黃廣明 黃廣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3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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