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代理人 陳玉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均 (OHMOOKYOO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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