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31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簡慧玲 ○號相對人 蔡明榮 相對人 陳志銘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簡慧玲、蔡明榮、陳志銘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