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錦東 指定辯護人 黃崑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7年8月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