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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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二號
原 告 百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
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