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二號
  原   告 百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
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