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劉滄松 被告 李宥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