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17號原告國圓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峻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附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敏旭技術有限公司即德毅豐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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