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61號原告 杜文浩 被告 楊志勇 被告 楊達璋 被告 楊忠倫 被告 王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萬3664元【依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再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