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52號原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被告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9萬9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萬84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9萬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