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重國字第11號原告 錢大渭 被告 陳藝帆
駱邦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9,117元,此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9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並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