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 許惠羽 被告 許忠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忠祐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許忠祐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聲請人為被告之姑姑,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