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4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所列之減刑,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並與附表編號3、編號4所列之減刑,併執行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3、4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附表編號1、2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檢察官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施打毒品│販賣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原有期徒刑5年,│原為無期徒刑,褫│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8年減刑為3年4月│奪公權終身,78年│3年6月│3年6月│││,80年減刑減為2│減刑減為15年,褫│││││年2月20日│奪公權10年,80年││││││不得減刑│││├─────────┼────────┼────────┼────────┼────────┤│犯罪日期│70年12月5日│70年12月5日│82年6月間起至82│84年8月中旬至84│││││年7月中旬│年8月23日警方採││年月日││││尿前72小時內│├─────────┼────────┼────────┼────────┼────────┤│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70年度少連│檢察署70年度少連│檢察署82年度偵字│檢察署84年度偵字│││偵字第599號│偵字第599號│第21331號│第1272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71年度上訴字│72年度上更(二)│83年度上訴字│85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第679號│第1128號│第23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71年9月4日│72年9月27日│83年3月30日│85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71年度上訴字│72年度台覆字│83年度上訴字│85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第39號│第1128號│第2313號││判決├─────┼────────┼────────┼────────┼────────┤││確定日期│71年9月4日│72年11月25日│83年3月30日│85年7月9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不合│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減刑條例│第3款││第3款│第3款│├─────────┼────────┼────────┼────────┼────────┤│減刑後刑期、拘役│有期徒刑1年1月10│不減│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或罰金金額│日│││││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