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9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柏憶娟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
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柏憶娟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本院羈押訊問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書慧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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