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35號聲請人 黃雅貞
黃淳蓮 黃瑜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雅貞、黃淳蓮與黃瑜君(下稱黃雅貞等三人)係被繼承人 黃永南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3)之子女,因被繼承人於99年10月14日死亡,聲請人黃雅貞等三人依法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黃雅貞等三人於99年11月11日已具狀對被繼承人黃永南聲請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99年度繼字第1590號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調閱99年度繼字第1590號事件卷宗核對無誤。是聲請人黃雅貞等三人重複提出本件請求,即無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