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景秀 被告 徐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藍家偉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