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宗仁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宗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仁前因竊盜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徒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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