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遠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遠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遠志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即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5
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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