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被告丁○○
乙○○上列被告等因恐嚇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四二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