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7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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