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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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寶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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