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36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41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4,30
5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2,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