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黃金堡」、「 法老王 」、「銀河列車(兩台)」電子遊戲機(均各含IC板壹塊)及代幣 陸仟肆佰 陸拾玖枚,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乙○○前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350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黃金堡」、「法老王」、「銀河列車(2台)」電子遊戲機(均各含IC板1塊)及代幣6469枚均係被告等所有,且分別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偵訊中供陳在卷。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件(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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