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者,限於違禁物。惟查,觀諸卷證資料,上開扣案之物,聲請人並未送驗,顯無法證明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自不得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