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瑪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冠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