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張敏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零壹佰伍拾
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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