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王朝卿 原住基隆市○○區○○街○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104年度基小字第182號):│├──┬─────┬─────┬─────────────┬───────┤│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週年利率│計息期間│年利率│起迄日│├──┼─────┼─────┼────┼────────┼───┼───┤│1.│26,005元│25,055元│20%│自民國96年7月26│無│無││││││日起至清償日止│││├──┼─────┼─────┼────┼────────┼───┼───┤│2.│23,711元│23,711元│20%│自民國96年7月21│無│無││││││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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