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固得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依同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本案訴訟(按即本院96年訴字第4207號)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經核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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