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7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747號上訴人姬合玄服飾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月28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74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張瓊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