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溫訓暖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