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零捌佰捌拾元及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邀同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4年9月2日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貳佰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邀同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壹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0年,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30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台幣柒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7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0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乙○│自民國97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78088││月2日起││六│││0元│││││├──┼───┼─────┼──────┼──────┼───────┤│2│新臺幣│甲○,乙○│自民國9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76375││月30日起││零四八│││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乙○│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08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乙○│自民國9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375││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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